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见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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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当今社会,法治精神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基石,而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则是维护这一基石的关键。然而,近期关于“远洋捕捞”——即某些地区执法机关出于利益驱动,违法违规进行异地执法的现象,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
“远洋捕捞”一词形象地描述了某些地方执法机关无视法律界限,跨越地域限制,对异地企业进行不当执法的行为。一南方企业原本计划赴港上市,却因北方某地警方以涉嫌诈骗为由,出动1600余名警力进行大规模异地执法,导致企业账户被冻结,上市计划被迫中止,生产经营陷入停滞。
“远洋捕捞”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,背后往往伴随着一系列复杂的利益链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中,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,不惜突破法律界限,通过人为制造管辖权的方式,将案件强行拉入自己的管辖范围。例如,在上述案例中,警方正是通过这种方式,实现了对企业的异地执法。
面对“远洋捕捞”带来的巨大损失,企业往往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。一方面,受害企业普遍担心报复,不敢公开检举揭发,更不用说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。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所言:“企业一旦遭遇‘远洋捕捞’,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:要么忍气吞声,要么面临更加严重的打击报复。”
另一方面,由于涉及跨区域执法,受害企业所在地区的公检法系统,往往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对异地执法机关进行追责。因为在现实生活中,民营企业与公权力相较,往往处于弱势地位。“鸡蛋碰石头,碎的永远是鸡蛋。”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担心追责无果,反而可能招致更大的麻烦。
更为关键的是,对于参与“远洋捕捞”的公安机关,其属地公检法系统甚至人大和纪委,没有动力去启动追责程序。这是因为,在现行体制下,地方财政与办案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。表面看,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,但实际上,办案机关的一部分罚没收入,具有“奖励”性质。这种利益驱动,使得追责变得遥遥无期。
要从根本上解决“远洋捕捞”问题,必须从法律层面入手,斩断其背后的逐利链条。首先,应当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,明确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,从而彻底切断地方财政与办案机关之间的利益联系。只有将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,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执法机关的逐利动机。
其次,对于已经发生的“远洋捕捞”案件,应开展专项治理行动,依法及时清理旧案。具体而言,可以通过办案机关自查和审查当事人申诉相结合的方式,对近年来办过的异地执法案件进行全面梳理。同时,重视异地执法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诉,不放过任何疑点,必要时可采取“上提一级”的方式审查申诉。
最后,可以通过征集线索、媒体监督等方式,发现并曝光“远洋捕捞”案件,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。
作者:闻夕
来源:南方农村报带杠杆的炒股软件